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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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0376号原告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佛山市顺印房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黄湘涛、黎敏珊、刘子经、第三人众汇协联科技投资发展(广东)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2-12-02 17:00: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0376号

黄湘涛、黎敏珊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佛山市顺印房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黄湘涛、黎敏珊、刘子经第三人众汇协联科技投资发展(广东)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03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刘子经、黄湘涛、黎敏珊对佛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2) 佛仲字第5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定的第三人应原告支付的法律顾问费3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印房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对佛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 (2022) 佛仲字第5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定的第三人应原告支付的法律顾问费3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谭韵琴独任审理,书记员梁绮莉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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