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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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1537号 理原告周敏如、邹俊毅与被告周德如、罗玲、佛山市威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揭其宽、佛山市聚财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聚客隆餐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2-12-01 20:45: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1537号

佛山市聚客隆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敏如、邹俊毅与被告周德如、罗玲、佛山市威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揭其宽、佛山市聚财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聚客隆餐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31537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周德如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的《信弘科创大厦租赁合同》,并判令各被告交还租赁物业(未履行的租金部分为95699314元);二、被告共同偿付自拖欠日起至交还物业时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 和水电费 (其中, 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拖欠的租金4304000元、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欠付的水电费1018137. 7元),以及判令被告承担自欠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的违约金 (暂计至2022年8月6日,违约金为536334.74元)以上暂合计:5858472.44元;三、被告共同赔付原告为本案已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02057786.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娟、审判员梁玉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2月8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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