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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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1472号 原告李天根与被告李森林、李春华、冯杰照、霍结兴、李德华、李德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2-12-01 20:44: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1472号

李森林、霍结兴、李德华、李德有: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根与被告李森林、李春华、冯杰照、霍结兴、李德华、李德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3147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李德有对佛山市创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17)粤0605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97152元债务向原告李天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被告李德华在认缴出资额61.2万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创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17)粤0605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97152元债务向原告李天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霍结兴在认缴出资额59.4万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创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17)粤0605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97152元债务向原告李天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冯杰照在认缴出资额45万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创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17)粤0605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97152元债务向原告李天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被告李春华在认缴出资额108万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创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17)粤0605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97152元债务向原告李天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被告李森林在认缴出资额18万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创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17)粤0605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97152元债务向原告李天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聂平花、陈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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