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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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2865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互佳鞋材厂诉被告广州市捷茂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睿耀鞋业有限公司、臧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2-11-26 19:05: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28652号之一

广州市睿耀鞋业有限公司、臧月香: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互佳鞋材厂诉被告广州市捷茂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睿耀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臧月香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臧月香为本案共同被告。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28652号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州市睿耀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捷茂鞋业有限公司、被告臧月香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互佳鞋材厂支付款项6694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669457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五、原告主动调整为4倍LPR)自2022年7月26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24日的违约金为8143元】,款项本金以及利息暂计为6776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文韬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9时于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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