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1048-1号
黄仪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黄仪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1048-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仪强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 (卡号1:6228360070412227) 本金10076.02元和截止至2022年7月31日的利息743.06元、手续费160元、违约金542.72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11521.8元;2.被告黄仪强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 (卡号2:6259968961624650) 本金13706.04元和截止至2022年07月31日的利息1222.7元、手续费768.55元、违约金802.11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16499.4元;3.被告黄仪强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 (卡号3:6228370227854619)本金31064.02元和截止至2022年07月31日的利息2532.65元、手续费1242.92元、违约金1752.07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36591.6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仪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