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第三人高海伦:
本院受理原告康和百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周洋、第三人高海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5763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何周洋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17253.33元;2.判决被告何周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000元;3.判决被告何周洋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5000元;4.判决原告对被告何周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3号1栋2单元13层3号在本案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担保费、财保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鹏英、李素薇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