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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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3766号原告王良春、刘建波与被告江耀辉、广州市壹玖捌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南海分店、广州市壹玖捌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城际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城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韩建中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21-04-29 09:57: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韩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王良春、刘建波被告江耀辉、广州市壹玖捌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南海分店、广州市壹玖捌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城际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城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韩建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33766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江耀辉与原告签订的酒店经营权转让合同;2.被告江耀辉返还给原告转让费人民币250万元;3.被告江耀辉、广州市壹玖捌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城际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城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305026.48元;4.被告江耀辉返还会员余额费用115107元给原告;5.被告江耀辉自2018年5月8日至清偿之日,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6.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季鑫、人民陪审员李影红、李结梅组成,审判长由季鑫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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