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左才军、曾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钟棣英诉被告江绍广及第三人左才军、曾凤英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5725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投资款本金60万及利息336960元(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分段计算: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00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为36960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季鑫、人民陪审员李影红、李结梅组成,审判长由季鑫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