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成龙:
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278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玮鞋楦厂诉被告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粤0605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桢源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影红、李结梅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