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浩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缘聚旺利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8706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2538.5元;2.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季鑫、人民陪审员李影红、李结梅组成,审判长由季鑫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