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饶刚: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兴森金属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694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7886.6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游胜平、人民陪审员刘翠贞、李影红组成,审判长由游胜平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大沥法庭第6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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