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叶泽文: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叶少梅、叶少芬、叶少芳、叶少萍、叶少兴与被告叶泽文继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929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平均分割被继承人彭娲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的20份股份,五原告何被告各持有3.333股股份收益。(股份价值总共为8万元)二、平均分割被继承人彭娲至2018年年度的股份分红款共计6万元2千元整,五原告何被告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锡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鹏英、叶瑞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36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