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建强、黄月明:
本院受理原告贺青山诉被告黄建强、黄月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28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7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代理审判员孙秀娟、人民陪审员余考坚组成,审判长由招伟妍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