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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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2943号原告佛山市惠利百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志丹租赁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16-11-18 10:40: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游志丹: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惠利百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志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29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官田村粤泰路5号的粤泰国际冻品交易中心B座7号铺面腾空并返还给原告;3.被告支付给原告自起诉之日到实际返还铺面之日的占用费,占用费按租金标准计算,每月为5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原告不予退还;5.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管理费、水费、电费共132887.2元;6.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水费、电费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5920.76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方菲、代理审判员孙秀娟、人民陪审员周惠霞组成,审判长由方菲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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