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6)粤0605民初9154号原告刘元兰诉被告林茂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16-11-18 10:26: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茂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元兰诉被告林茂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91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物业的预付款5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方菲、人民陪审员叶嫣仪、人民陪审员林巧组成,审判长由方菲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