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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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048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兆翔五金拉丝厂起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16-08-23 16:15: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兆翔五金拉丝厂起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1048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在立案之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56978.5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被告需按所欠原告货款总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并赔偿原告误工等费用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宁、人民陪审员刘忠良、黄景妍组成,由梁宁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日9时1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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