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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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0005号 原告何德泉起诉被告曾燕凤离婚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16-08-23 16:02: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曾燕凤:

本院受理原告何德泉起诉被告曾燕凤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1000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何永珊归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忠良、黄景妍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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