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富邦汇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佛山市富邦汇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972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3609.4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360.94元;3.被告刘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至,暂计至起诉日为29285.7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忠良、黄景妍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