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快菱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胡新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广洋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佛山市快菱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胡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915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43736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予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石慧、人民陪审员黄景妍、刘忠良组成,由石慧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4日9时1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