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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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770号 原告黎广海起诉被告邹继兵、秦孟秀、秦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16-08-23 16:00: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继兵、秦孟秀、秦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黎广海起诉被告邹继兵、秦孟秀、秦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877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2892.41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5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为1244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忠良、黄景妍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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