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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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549号 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精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王建国、重庆精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16-08-23 15:59: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重庆精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王建国、重庆精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精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王建国、重庆精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854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精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1020元及以该款从2015年2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的违约金为12840元);2.被告王建国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重庆精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忠良、黄景妍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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