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廖伟樑起诉被告叶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838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原告款项10万元;2.被告支付借原告款项10万元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款项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19日止的利息为49133.33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石慧、人民陪审员黄景妍、刘忠良组成,由石慧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