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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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郑世洲、陈志欣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8-08 16:18:44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郑世洲、陈志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001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郑世洲向原告支付货款364513.34元;2、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郑世洲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223元(以364513.3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6月30日));3、被告陈志欣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1日9时00分、9时1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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