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鸿安华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耀佳纸箱厂起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鸿安华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874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30.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宁、人民陪审员刘忠良、黄景妍组成,由梁宁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