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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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504号原告广东安基装饰砖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7-20 15:40:2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安基装饰砖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850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7492.66元及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4月25日止的违约金为10000元);2.被告支付因违约导致原告起诉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石慧、代理审判员黄炫、人民陪审员刘忠良组成,由石慧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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