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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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433号原告陈建军起诉被告邱兴华、张家港海丰电梯导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7-20 15:39: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兴华、张家港海丰电梯导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军起诉被告邱兴华、张家港海丰电梯导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843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81480元、护理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150元、残疾赔偿金6038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096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共164211.8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忠良、黄景妍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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