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国根、钟志清:
本院受理原告丁少梅起诉被告何国根、黄铭洪、钟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459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何国根、黄铭洪连带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每月1.5%的利率(即每月支付3000元)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2日止的利息为18000元)及以该款从2016年2月1日起按每月3000元计算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3月12日的违约金为6000元);2. 被告钟志清对被告何国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 被告何国根、黄铭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石慧、人民陪审员黄景妍、刘忠良组成,由石慧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8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张贴于本院狮山人民法庭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