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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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821号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邓建友、许爱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7-12 15:28: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建友、许爱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邓建友、许爱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482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813.2元及公摊水电费700元,合共5513.2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拖欠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1994.98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尚谦、人民陪审员刘忠良、黄景妍组成,由张尚谦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7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张贴于本院狮山人民法庭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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