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晓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周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584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35003元及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18425.17元)予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石慧、代理审判员黄炫、人民陪审员黄景妍组成,由石慧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张贴于本院狮山人民法庭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