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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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393号原告欧阳可超起诉被告邓顺连、李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7-12 15:23:4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顺连、李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可超起诉被告邓顺连、李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639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邓顺连对(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告李宝成的债务(借款5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3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梁宁、代理审判员黄炫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张贴于本院狮山人民法庭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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