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靳延超:
本院受理原告姚猛起诉被告靳延超、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675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65000元及从2014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利息为1272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梁宁、代理审判员黄炫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8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张贴于本院狮山人民法庭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