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贵才、梁丹静: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炜烨成塑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贵才、梁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678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60265.78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石慧、代理审判员黄炫、人民陪审员黄景妍组成,由石慧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张贴于本院狮山人民法庭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