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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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15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鋆益金属制品厂起诉被告广州市三六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张希芳、余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7-12 15:17: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市三六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张希芳、余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益金属制品厂起诉被告广州市三六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张希芳、余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815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市三六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余小青向原告支付货款236680元及从2015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为42391.01元);2.被告张希芳对被告广州市三六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石慧、代理审判员黄炫、人民陪审员刘忠良组成,由石慧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9月19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张贴于本院狮山人民法庭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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