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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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2号吴玉萍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村石狮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3-14 17:32:24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村石狮股份合作经济社:

关于本院审理的吴玉萍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村石狮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村石狮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分红款8100元予原告吴玉萍;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村石狮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分红款9900元予原告吴玉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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