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冼锦宏:
本院受理原告黄楚希与被告冼锦宏(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57060315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7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月22日10时30分、10时4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