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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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宇恒模具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德力达金属制品厂、黄忠绍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1-07 15:01:5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德力达金属制品厂、黄忠绍: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宇恒模具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41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759元及利息(以55759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1时00分、11时1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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