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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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丰树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兴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6-01-07 14:59:1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丰树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兴(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8121031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6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44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69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6.15%从2013年10月1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0时30分、10时4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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