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盖娅五金橡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盖娅五金橡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015年3月-2015年6月10日)共计人民币21933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盖娅五金橡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014年9月-2015年2月)合计人民币41265元;3、被告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3000元;4、被告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2015年6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4961元;5、被告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盖娅五金橡塑有限公司就本案上述费用总计人民币141159元,承担连带法律责任;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刘俊霞、人民陪审员钟晓明、人民陪审员卢丽韵组成,审判长由刘俊霞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2月25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