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械制造厂、陈琦雄、杨春妹、陈俊才、沈治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钰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械制造厂、陈琦雄、杨春妹、陈俊才、沈治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1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琦雄、杨春妹、陈俊才、沈治莲对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械制造厂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14)3330号裁决书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刘俊霞、人民陪审员卢丽韵、人民陪审员钟晓明组成,审判长由刘俊霞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