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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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王梓皓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首约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5-12-15 11:33:12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首约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梓皓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首约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首约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64135元予原告王梓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1.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定,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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