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村石狮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院在审理(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2号案原告吴玉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村石狮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2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和2014年股份分红:900元×9股+1100元×9股,合共18000元。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