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旭方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祁志国诉被告佛山市旭方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工资68237元;2、从立案天起由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300元每天,被告付清工资为此到;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姚淑玲、人民陪审员彭映辉、人民陪审员卢丽韵组成,审判长由姚淑玲担任。本院定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