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陈泽明诉被告洪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款项26881.8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违约金8064.5元给原告;3、被告支付超市应结算款人民币41591.5元给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姚淑玲、审判员杨卫红、人民陪审员卢丽韵组成,审判长由姚淑玲担任。本院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