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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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27号申请人佛山市东汉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闵氏佳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闵氏佳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5-03-25 08:24:35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西闵氏佳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佛山市东汉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闵氏佳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闵氏佳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及需要公告送达被执行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再次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27号案的听证传票。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作为听证成员于2015年5月25日下午3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依法裁判。原定于2015年4月13日下午3时30分的听证取消,原公告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上述听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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