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安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谢敏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德雄诉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佛山市南海区安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谢敏荣、黄结仪、王双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4号案的宣判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5月19日下午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宣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