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4号潘德雄诉佛山市南海区安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等人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5-03-25 08:23:1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安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谢敏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德雄诉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佛山市南海区安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谢敏荣、黄结仪、王双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4号案的宣判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5月19日下午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宣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