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芹、田明生: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何腾勇与被申请人吴芹、被执行人田明生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腾勇撤回本案的追加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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