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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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66号原告许冠祥诉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谢敏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5-03-13 17:47:2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冠祥诉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谢敏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过程中,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你方为第三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6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停止查封、执行位于南海区松岗沙水开发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劲美铝厂使用的厂房上盖(价值人民币贰佰万元)的使用权;二、请求确认位于南海区松岗沙水开发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劲美铝厂使用的厂房上盖(价值人民币贰佰万元)的使用权人为许冠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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