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华妍: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敏科与被告陈飞、马华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96号案的宣判传票。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宣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