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