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小荣、张璐平: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小荣、被执行人张璐平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